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 告 楊陳英足
被 告 張昭仁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各有明
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案件之犯罪
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11年4月
27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
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463號判決
駁回上訴而告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
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