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
原 告 盧琪方
被 告 王宥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