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18號
PCDM,114,附民,918,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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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18號
原 告 張景祥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
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
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
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
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
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張景祥固以被告陳志豪涉犯詐欺案件為由而對被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
,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尚未繫屬於本院,
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
首揭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
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
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
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
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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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