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84號
原 告 楊智雄
被 告 劉雨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3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紹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