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17號
PCDM,114,附民,717,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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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17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告訴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被 告 李彥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6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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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