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62號
PCDM,114,附民,562,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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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 告 張雯欣
被 告 林向樺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蔡炎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5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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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