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21號
PCDM,114,附民,521,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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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21號
原 告 涂辰芳
被 告 湯靜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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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