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175號
PCDM,114,附民,1175,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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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75號
原 告 李○○ 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林泓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
行。
  (二)陳述:被告對原告犯罪,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續緝
字第6號起訴在案,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00萬元。
  (三)證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續緝字
第6號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因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是刑事訴訟程序已經存
在,也就是指刑事案件已經起訴並繫屬於法院。
二、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一節,依本院職權查詢,檢察官雖然
已經將被告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緝字第6
號),但目前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繫屬查詢資料可
證。也就是說,檢察官尚未將這個案件的起訴書與卷宗送至
法院,法院還沒收到這個案件,也就沒有刑事訴訟程序可以
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所以原告的起訴程序不合法,應
將原告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一併駁回。附帶說明的是,本判
決並不妨礙原告等到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再向本院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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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