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1號
PCDM,114,附民,11,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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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游淑慧
被 告 王畯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起訴刑事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
4年度易字第6號判決被告無罪,且原告未聲請應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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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