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558號
PCDM,114,金訴,558,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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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培浩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楊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009號、第7238號、第1297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延展至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
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
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被告周培浩楊淑惠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4年4月15日經
辯論終結,原定同年5月23日11時宣判。查被告2人與告訴人
廖婉絢調解成立並願於114年6月15日以前連帶賠付新臺幣10
萬元(本院卷第145頁至第146頁)。本案被告2人履行事實
有需再予確認,攸關被告2人權益重大,為避免再開辯論之
程序繁冗,俾節省訴訟勞費,認有延展被告2人宣判期日之
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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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