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耀偉
蔡緯濬
張力智
馬明旭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廖志剛律師
被 告 呂浩億
郭柏希
林佑軒
上兩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廖志剛律師
被 告 陳昱儒
選任辯護人 李明洲律師
被 告 楊坤賢
蔡筱妮
林浩瑋
呂奕潔
王韋博
柯琬容
陽子彥
上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廖志剛律師
被 告 簡子芩
吳佩珮
張筱涵
葉意慈
鄭宇倩
蔡佳斐
林湘亭
林雅玲
余思瑩
林瑞豪
許亦婷
袁詩雅
吳承恩
曾聖元
林冠龍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廖志剛律師
被 告 李翔安
張文展
劉煥堂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0630號、第70631號、113年度偵字第20583號、第23988號、
第4215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詢問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
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一百二十小時之法治教育。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六十小時之法治教育。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六十小時之法治教育。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幫助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十二小時之法治教育。
亥○○幫助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三十小時之法治教育。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午○○、辛○○、天○○、宙○○、B○○、癸○○、戊○○、甲○○、卯○○、宇○
○、E○○、丙○○、酉○○、玄○○、D○○、A○○、子○○、丑○○、乙○○、寅
○○、戌○○、巳○○、丁○○、地○○、壬○○、庚○○、申○○、黃○○均共同
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並均應接受三十小時之法治教育。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至33「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除編號1至3、7、8、10、14、15、18、4
9、50、52、55、65、84、113、116、123、128、129、133、137
、141外)均沒收。
事 實
一、辰○○係玖天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玖天富公司,登記負
責人為亥○○)、語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語見公司,登記負責
人為辛○○)之實際負責人,C○○、未○○則係上開公司之現場主
管,協助辰○○處理公司財務、人員管理等事務,其等共同基
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洗錢之犯意聯絡,分
別於:
(一)民國109年間,由辰○○經由綽號「恰吉、吉哥」(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介紹,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先向具有
幫助賭博犯意之亥○○借用名義,將之登記為玖天富公司之負
責人,再以玖天富公司之名義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3樓之3之房屋,作為玖天富公司之總辦公室。另由亦具有
幫助賭博犯意之己○○以其名義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路00
巷00號1樓之房屋後,再將該房屋交由玖天富公司做為該公
司之機房使用。嗣因玖天富公司擴大營運,又以陸續承租位
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房屋作為辦公室、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1樓之房屋作為機房,經營以境內、外賭客
為對象之現金網博弈平台(「玖天娛樂城(https://www.gtb
etwn888.com/)」、「銀河」(https://www.00000000.com)
、「拉斯維加斯」(ve608.wnbb1.com)、「威尼」、「金沙
」(https://js749865.com)、「T9娛樂城」等),並配合賭
博網站從事賭資之代收、代付轉帳業務(即俗稱「水房」)。
(二)C○○、未○○自109年間起,陸續面試知悉玖天富公司所經營上
開網站係賭博網站之午○○、辛○○、天○○、宙○○、B○○、癸○○
、戊○○、甲○○、卯○○、宇○○、E○○、丙○○、酉○○、玄○○、D○○
、A○○、子○○、丑○○、乙○○、寅○○、戌○○、巳○○、丁○○、地○
○、壬○○、庚○○、申○○、黃○○(下稱午○○等28人)後,午○○等2
8人竟基於共同賭博之犯意聯絡,分別至該公司擔任美術專
案經理、工程師、線上客服人員之工作,以獲取如附表一所
示之報酬,並由線上客服人員負責回覆賭客在線上所提出之
問題(如會員註冊、遊戲玩法、入出金疑問及障礙排除等)。
再由徐耀偉、C○○、未○○3人以上開賭博網站之管理介面,開
設帳號、密碼予其等所招攬之賭客,用以登入該賭博網站下
注簽賭,其賭博方式係以球類、老虎機、百家樂、拉BAR等
賭博遊戲作為賭博標的,並以該賭博網站所定之賠率計算賭
金,賭客如賭輸,所下注之賭金盡歸賭博網站上游管理者所
有,若賭贏則可以點數與新臺幣1:1之比率,在該網站內自
行申請兌換出金,再由網站合作之支付平台出金予賭客,以
此方式使不特定賭客上網連線登入上開網站之虛擬公共場所
聚眾賭博財物。
(三)辰○○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人所申辦之銀行帳戶資料予
C○○、未○○,指示其2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供作上
開博弈網站平台之入金、出金使用,由在新北市○○區○○○路0
0巷00號1樓之人員操作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
,確認賭客充值之款是否已匯入第三方支付所設立之帳戶後
,再操作線上管理平台系統,並將賭客所匯入之款項轉匯至
指定之帳戶內,或累積至一定金額後再行轉匯至指定之帳戶
內。嗣賭客於賭博網站贏得點數而有提領現金之需求時,再
由該公司人員將賭客所欲提領之款項匯至指定之帳戶內,完
成出金之動作,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
二、員警於另案查獲賭博網站機房後,分析賭客之入金、出金而
查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資料後,於112年9月4日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如附表三所示之地點執行搜索,並
扣得如附表三編號6至114所示之物,扣案資料及電腦鑑識內
容顯示賭博網站「銀河」平台之會員帳號有1,110,603名,
入金紀錄即達人民幣151億3,705萬元,會員提現紀錄共計人
民幣2億7,985萬元。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於113年2月21日經辰○○同意後,再次指揮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至如附表三編號1至5之地點執行搜
索,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辰○○、C○○、未○○、己○○、亥○○及午○○等28人所
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
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辰○○、C○○、未○○、己○○、亥○○及
午○○等28人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核與另案被告蔡長穎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即賭客王佑
誠、王鈺儒、李承恩、黃建寧、賴彥宇、蔡耀霆於警詢之陳
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
(一)被告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扣案電腦內資料照片、
扣案物照片(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B)。
(二)被告未○○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
(三)被告C○○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搜索地點:新
北市○○區○○路00巷00弄00○0號2樓)。
(四)被告亥○○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3份、扣案物照片(搜索地點:桃園市楊梅區青山一
街163號5樓)。
(五)被告己○○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搜索地點:新北市○○區○○
路000號4樓)。
(六)被告辛○○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搜索地點: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
(七)被告B○○、午○○、戊○○、辛○○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一覽表、現場
人員名冊、現場圖、搜索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搜索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3)。
(八)被告宙○○、甲○○、天○○、癸○○、卯○○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九)被告丙○○、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扣案物照片(搜索地點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
(十)被告丑○○、A○○、D○○、E○○、子○○、酉○○之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犯嫌編
號一覽表、現場圖、扣案物照片(搜索地點: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1樓)。
(十一)被告己○○與暱稱「楊憶芬」(即房東)、「三商亦哲」
(即被告蔡濬緯)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十二)被告辛○○與暱稱「馬哥咬錢群」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被
告未○○與暱稱「C○○(狗狗)」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E
○○手機內暱稱「早上沒有力智」群組對話紀錄擷圖、Goog
le雲端硬碟帳號及資料夾擷圖。
(十三)被告D○○與暱稱「德」、「PP力智」、群組「(新辦) 銀河
客服」、「新威尼客服」、「新客服交接」、「新金沙客
服」、「早上沒有力智」之對話紀錄擷圖、Google雲端硬
碟帳號及資料夾擷圖。
(十四)被告酉○○與暱稱「(新辦)銀河客服」、「新威尼客服」、
「新客服交接」、「新金沙客服」、「早上沒有力智」群
組、暱稱「tsid」、「元元」之對話紀錄擷圖。
(十五)被告A○○與暱稱「(新辦)銀河客服」、「新威尼客服」、
「新客服交接」群組、暱稱「PP」之對話紀錄擷圖、Goog
le雲端硬碟帳號及資料夾擷圖。
(十六)被告子○○與暱稱「(新辦)銀河客服」、「新威尼客服」、
「新客服交接」、「早上沒有力智」群組、暱稱「德」、
「tsid」、「Lucy客服」、「DER」、「Chrissy」、「BR
」、「宇倩」之對話紀錄擷圖、Google雲端硬碟帳號及資
料夾擷圖。
(十七)被告丑○○與暱稱「(新辦)銀河客服」、「新客服交 接」
、「早上沒有力智」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被告宇○○與暱
稱「Jeff」、「Ryan」、「WEB後端技術群」群組之對話
紀錄擷圖。
(十八)扣案客服手機(扣案物編號6-4)內之通訊軟體TELEGRAM(下
稱TELEGRAM)個人資料及暱稱「新客服交接」群組之翻拍
照片、客服手機02(扣案物編號6-5)內之TELEGRAM介面、G
oogle雲端硬碟帳號及資料夾翻拍照片、客服手機04(扣案
物編號6-7)內之TELEGRAM個人資料及其與暱稱「毛毛」之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十九)扣案工作手機內之暱稱「(新辦)銀河客服」、「新威尼客
服」、「新客服交接」、「新金沙客服」群組之對話紀錄
擷圖。
(二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含Google帳號m
oneybow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資料擷圖、金沙娛樂城
、拉斯維加斯娛樂城後臺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
數位證物勘查報告3份。
(二十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初步數位鑑識報告(含
被告宙○○之雲端資料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初步鑑識
報告各1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初步鑑
識報告2份(含T9娛樂城後臺資料)、(含T9娛樂城後臺、
代理線、數據總攬、會員下注紀錄、支付及提款紀錄、
登入紀錄、網站營運報表、遊戲系統分析)。
(二十二)T9遊戲HTTP API文檔、T9娛樂城代理規章、遊戲廠商名
冊、語見公司於華南銀行所申辦之帳戶存摺封面、T9娛
樂城頁面擷圖、客戶發票、網站富責付代付帳務管理平
台擷圖、Google帳號「moneybow0000000il.com」雲端
硬碟金流可用餘額附表。
(二十三)員工個人資料、玖天員工薪資表、勞保線上申辦資料查
詢;扣案之電腦(扣案物編號6-1)資料翻拍照片、隨身
碟(扣案物編號6-3)內部之考勤匯總表、考勤紀錄、異
常統計表、考勤明細表、人員排班表;每日本子出款表
-新玖天。
(二十四)玖天富公司、語見公司之工商資訊查詢;玖天富公司、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新北水房)之人員進出監視
錄影畫面擷圖。
(二十五)賭客王佑誠、王鈺儒、李承恩、黃建寧、賴彥宇之賭博
帳號資訊、其等所申辦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二十六)通聯調閱查詢單(用戶名稱:玖天富公司、語見公司、
己○○、蔡依璇、馮秋鳳);林聖欽之網路申裝資料。
(二十七)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
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信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0
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
細。
(二十八)語見公司112年薪資總表、包網薪資管銷表、語見公司
員工勞健保費用明細、薪資總表;包網收支明細、T9站
點概況、客服假表。
(二十九)扣案電腦(扣案物編號6-3)內部資料擷圖、玖天娛樂城
後臺紀錄。
(三十)證人蔡耀霆所提出其與暱稱「T9娛樂城官方客服」之對話
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及報案資料(即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
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等
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辰○○等3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辰○○等33人所為上
開犯行,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
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
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
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
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
構成要件。而本件被告辰○○所經營之上開賭博網站係可供不
特定人進入與莊家對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次
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
者為要件,其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
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
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
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
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
方式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
係行為方式之差異,並不影響其為犯罪之非難性(最高法院9
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
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
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話
、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
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優」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
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
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
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本件被告辰○○、未○○、C○○行
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113年8月
2日起生效施行。經查:
1.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
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
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
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
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可見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2.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然因修正前規定未就犯行情節重大與否
,區分不同刑度,且為使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故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該條項之規定為
:「(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
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依修正
後之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
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與舊法所定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
罰金」相較,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7年)較新法(5年)為重。
3.有關自白減刑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之規
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修正後第23條第3項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
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規
定,行為人則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符合減刑之規
定。而113年7月31日修正後規定,除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外,並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
符減刑規定。經比較新舊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均
未對被告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
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規定。
4.綜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對於行為人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之有期徒刑上限(
即5年),雖較修正前之規定(即7年)為輕;然修正後之洗錢
防制法第2條擴大洗錢行為之範圍,且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
定,行為人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須滿足自
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始符減刑規定,顯較113年7月31日修
正前規定嚴苛,屬於對行為人財產權之嚴重剝奪限制,且被
告行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有關洗錢
行為之範圍、第16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對行為人
較為有利。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
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
6條第2項規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亥○○、
己○○基於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故意,分
別承租上開房屋供玖天富公司使用,係對被告辰○○等人遂行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資以助力。
(四)核被告辰○○、C○○、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
網際網路賭博、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亥○○、己○○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68條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聚眾賭博罪;被告午○○等28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
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
(五)被告辰○○、C○○、未○○就上開洗錢犯行;被告辰○○、C○○、未
○○及被告午○○等28人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
論以共同正犯。
(六)被告辰○○、C○○、未○○及被告午○○等28人自109年間起至112
年9月間為警查獲止,共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而從中獲利,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並參與賭博之行
為,本質上均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
,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
,應為包括一罪。
(七)被告辰○○、C○○、未○○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4罪名,均為
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斷;被告午○○等28人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八)被告亥○○、己○○幫助他人犯前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應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辰○○、C○○、未○○共
犯上開洗錢、聚眾賭博等犯行;被告午○○等28人共犯上開聚
眾賭博等犯行;被告亥○○、己○○幫助犯上開聚眾賭博犯行部
分,助長大眾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另被告辰
○○、C○○、未○○3人共犯上開洗錢犯行部分,製造金流斷點,
掩飾賭博不法所得之去向,妨害金融市場及民生經濟,被告
33人所為均應予非難,惟其等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被告辰○○
、C○○、未○○所犯洗錢部分,均符合減刑規定),兼衡被告辰
○○於本案係擔任經營之角色;被告C○○、未○○2人於本案係屬
於管理之階層;被告亥○○、己○○2人僅為幫助之行為;被告
午○○等28人則均係受被告辰○○、C○○、未○○3人指揮之角色之
涉案情節、參與程度,暨其等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
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33人均未曾(或5年內)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者,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等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事後始終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信其等經此 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 刑為當,分別予以宣告緩刑2年至5年不等之緩刑(詳如主文 欄所示)。又為使被告33人能自本案深切記取教訓,並確實 督促其遵守法律並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使其日後行事更為謹 慎,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接受12小 時至120小時之法治教育(詳如主文欄所示),併依同法第9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若被告辰○○等33人未能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除編號1至3、7、8、10、14、15、1 8、49、50、52、55、65、84、113、116、123、128、129、 133、137、141外)均係玖天富公司所有,係被告辰○○以玖天 富公司經營本案賭博網站所使用之物,且在如附表三所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