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瑜婷
指定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義務辯護)
具 保 人 林家玉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
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3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潘瑜婷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
具保人林家玉於民國113年8月2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街0號3樓之1等節,有本院訊問
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
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4年3月19日到庭進行
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入
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
告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士林地檢署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
等、被告之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另查無被告有在
監在押之情形,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足認被告
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