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卉喬
具 保 人 胡東龍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東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胡東龍因受刑人即被告許卉喬違反銀
行法案件,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業經釋放,茲因該被告逃
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
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卉喬因犯銀行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5萬元,具保人胡東龍於民國109年6月11日繳交同額
保證金後,被告業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
可考。茲該案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51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受刑人許卉喬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
法傳喚,本應於114年1月15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147號),然受刑人無正當
理由未到案執行,再經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胡東龍經合
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節,有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5日執行通知函、執行通知函
送達證書各1份、拘票暨報告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各2份、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於本院裁定
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