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建智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建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建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
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及本院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
刑有得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
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執行卷第3頁)在卷可
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
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2060號判決,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
確定日(即民國113年4月9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
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
各項情狀,暨經本院函詢關於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
刑人表示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宗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
查詢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廖建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05/12 112/05/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84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9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 判決日期 113/02/16 113/07/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09 113/09/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6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69號(114年執緝字第4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