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如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智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智文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每月新臺幣伍
仟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各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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