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808號
PCDM,114,聲,1808,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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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翔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翔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翔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
刑3月確定(共計2年9月),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
民國114年5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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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