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翔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翔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翔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
刑3月確定(共計2年9月),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
民國114年5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