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806號
PCDM,114,聲,1806,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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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振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振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振峰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3年3月19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9
8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
高振峰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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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