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46號
PCDM,114,聲,1646,2025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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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智翔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智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85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智翔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編號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
「新北地檢112年度軍少連偵緝字第1號」),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
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
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祗須在不
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
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
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參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意旨)。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其中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006號
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75日,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
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經核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均係於編號1至3所示案件判
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5罪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
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分別定其
應執行刑,洵屬正當,均應准許。再附表所示5罪既應重定
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即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
該5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又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應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即拘役50日以上,且不
得重於附表所示5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拘役102日,又參照上開
刑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
至4所定應執行刑與編號5所處宣告刑之總和即拘役87日。考
量如附表所示5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
、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5
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
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依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 刑人於本院訊問時就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度係表示並無意見,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取財罪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罪 宣告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1日 112年1月19日 112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6637號、第6638號、少連偵緝字第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6637號、第6638號、少連偵緝字第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6637號、第6638號、少連偵緝字第6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041號 113年度簡字第3041號 113年度簡字第3041號 判決日 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041號 113年度簡字第3041號 113年度簡字第3041號 確定日 期 113年8月10日 113年8月10日 113年8月10日 備   註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770號。 2.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006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75日,並已執行完畢。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770號。 2.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006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75日,並已執行完畢。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770號。 2.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006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75日,並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罪名 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妨害公務執行罪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2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9日 113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軍少連偵緝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05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833號 113年度易字第1503號 判決日 期 113年8月28日 114年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833號 113年度易字第1503號 確定日 期 113年10月8日 114年4月2日 備   註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269號。 2.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006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75日,並已執行完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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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