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552號
PCDM,114,聲,1552,202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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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家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
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
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
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
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
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亦同此旨。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5所示5罪經本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4789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此
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3至6所示4
罪均係於編號1至2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則均為得
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具狀請求檢察
官就附表所示6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情,有定刑聲請切結
書在卷可查,揆諸刑法第50條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附
表所示6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編號1至5所定應執行
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如附表所示6罪之宣告刑更定應
執行刑。又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6罪之宣告刑
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7月,又參照上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
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定應執行刑與編號
6所處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1月,復考量如附表所示6
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
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陳:
請從輕量刑,讓我早點假釋回去照顧中風的父親等語(見11
4年度聲字第1552號卷第68頁),就如附表所示6罪為整體非
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
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2月2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5月14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0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0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7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8月21日 113年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5月17日 備 註 1、編號1至5所示5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89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2、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87號。 1、編號1至5所示5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89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2、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88號。 1、編號1至5所示5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89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2、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0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4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11月21日 113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7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99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9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7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5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5日 113年5月31日 114年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7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5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7日 113年7月27日 114年2月26日 備 註 1、編號1至5所示5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89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2、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02號。 1、編號1至5所示5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89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2、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7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9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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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