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521號
PCDM,114,聲,1521,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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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子俊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子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子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1 年
7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 年5 月2 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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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