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76號
PCDM,114,聲,137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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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晏賓





具 保 人 謝智宇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智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謝智宇因受刑人郭晏賓所犯竊盜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刑保
字第14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
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於審理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15日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予釋放。
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0、398號判決判處受刑人罪刑
確定,嗣經與另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
第24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113年度
執更字第4275號案件執行中,因受刑人設籍戶政事務所
檢察官依受刑人於上開案件中陳報居所為合法送達並通知
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
,復經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
上開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
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
,堪認檢察官已將受刑人應到案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且受
刑人早已逃匿無蹤,檢察官業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
到案執行。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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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