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764號
PCDM,114,簡,764,202505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日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2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溫日鑫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溫日鑫不思理性處理感
情問題,竟於半夜告訴人莊怡威熟睡之際,以不詳方式無故
侵入告訴人之住處,更進入告訴人之臥室,使告訴人驚醒,
對告訴人產生莫大之心理陰影,且嚴重影響告訴人之居住安
寧及社會治安,所為顯有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前曾
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74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6月(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仍不知
悔改,再為本案犯行;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2190號  被   告 溫日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溫日鑫莊怡威前為男女朋友,詎溫日鑫竟基於無故侵入他 人住宅之犯意,未經莊怡威之同意,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1 時30分許,以不詳方式,侵入莊怡威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中正 路(餘址詳卷)之住處內,嗣莊怡威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莊怡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日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怡威於警詢時證訴之情節相符,足認被 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莊勝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