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397號
PCDM,114,簡,1397,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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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宏元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
至第3行「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內」應更正為
「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工廠,持鑰匙打開上
工廠大門入內」;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至第4行「含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及翻拍照片」應更正為「含現場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
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暨其
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
治安,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2萬元,為其犯 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持以犯罪所用之鑰匙,未扣案,亦 無證據證明其仍存在,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557號  被   告 林宏元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居所詳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宏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19時50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1樓內,徒手竊取潘超程所管領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 ,得手後即逃逸離去。潘超程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後發現遭 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潘超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宏元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潘超程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刑案現場照片黏貼表(含現場監視 錄影畫面檔案及翻拍照片)、公路監理中介服務系統查詢頁 面各1份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 竊取上開現金,係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另竊取現金2萬餘元及黃金兩錢多 (價值約2萬餘元),惟被告僅坦承竊取上開現金2萬元,雙 方各執一詞。而依上開事證,僅足證被告從被害人上開處所 竊取現金共2萬元,無切實證據證明被告有拿取超過2萬元現



金之金額與其他財物,依罪證有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自難 認被告有竊取其餘2萬餘元及黃金兩錢之情形,惟縱認報告 意旨此部分所指情節為真,因與被告所涉前開犯罪事實欄部 分間,屬同一社會事實,為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曾信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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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