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昌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緝字第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昌勳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
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前以觀光為由核准出境,經
通知未如期返回境內接受徵兵處理,顯然妨害役政機關對兵
役事務之徵管作業,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764號 被 告 郭昌勳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昌勳為役齡男子,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以觀光為由申請 出國,依規定應於112年3月10日返國,詎郭昌勳意圖避免徵 兵處理,未於期限屆至前返國,經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於112 年7月24日以新北重役字第1122133344號函催告,仍未依期 限於112年8月24日前返國,嗣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排定於112 年10月6日在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進行役男徵兵檢查 ,屆期仍未到場接受徵兵檢查。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昌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被 告之役男申請出境異動記事明細、入出境資料清單、新北市 三重區公所112年7月24日新北重役字第1122133344號函、11 2年9月1日新北重役字第1122140168號函、112年9月5日新北 重役字第1122140214號公告、113年4月3日新北重役字第113 2105219號函、112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中華郵政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13年4月12日新北醫社醫字 第1133484084號函、被告戶籍資料、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表等 證據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郭昌勳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妨害 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佳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