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印文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
教育部民國113年11月15日臺教高(五)字第1130097738號函
暨學歷採認資料疑義說明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昱儒明知自己未至蘇
州取得博士學位,竟偽造蘇州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封面、
中國高等學校學生成績驗證報告、蘇州大學博士學業成績單
、中國高等教育學位在線驗證報告、蘇州大學博士學位證書
、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等
文件之電磁紀錄,並上傳至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系統而行
使之,所為嚴重影響教育部對學歷採認之正確性,應予非難
;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被告偽造之蘇州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封面、中國高等學校 學生成績驗證報告、蘇州大學博士學業成績單、中國高等教 育學位在線驗證報告、蘇州大學博士學位證書、教育部學歷 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等文件之電磁紀 錄,已上傳至教育部委託單位國立中興大學申請大陸地區學 歷採認系統而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惟其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6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印文 1 中國高等學校學生成績驗證報告1份 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之印文2枚 2 蘇州大學博士學業成績單 蘇州大學教務處之印文1枚 3 蘇州大學博士學位證書 張曉宏之印文1枚 4 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 蘇州大學、張曉宏之印文各1枚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2038號 被 告 陳昱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儒基於偽造準私文書、準特種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 先於民國113年3月28日10時54分許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偽造屬準私文書之「蘇州科技大學博士學位 論文封面」電子檔案1份(學生姓名為「陳昱儒」、指導教 授姓名為「王國祥」)、以及屬準特種文書之「中國高等學 校學生成績驗證報告」(姓名為「陳昱儒」,上有偽造之「 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印文2枚)、「蘇州大學 博士學業成績單」(姓名為「陳昱儒」,上有偽造之「蘇州
大學教務處」印文1枚)、「中國高等教育學位在線驗證報 告」、「蘇州大學博士學位證書」(姓名為「陳昱儒」,上 有偽造之「張曉宏」印文1枚)、「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 冊備案表」、「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姓名為「陳昱儒」 ,上有偽造之「蘇州大學」、「張曉宏」印文各1枚)電子 檔案各1份,復於113年3月28日10時54分許,在不詳地點, 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將上開屬準私文書、準特 種文書之電磁紀錄,上傳至教育部委託單位國立中興大學申 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系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蘇州大學、 蘇州科技大學對於學生學籍管理、以及教育部對學歷採認之 正確性。
二、案經教育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昱儒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蘇 州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中國高等學校學生成績驗證報告 、蘇州大學博士學業成績單、中國高等教育學位在線驗證報 告、蘇州大學博士學位證書、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 表、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國立中興大學教務資訊系統維護 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 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 造準私文書、準特種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準 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被告以一上傳電磁紀錄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 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準私文罪處斷。又被告上開所上傳之偽造準私文書、 準特種文書之電磁紀錄,雖係因犯罪所生之物,然業經被告 上傳至教育部委託單位國立中興大學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系統而行使之,已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惟 上開準私文書、準特種文書之電磁紀錄上偽造之印文,請依 刑法第219條規定,在被告所犯使偽造準私文罪之犯行下, 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