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駿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048
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22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駿逸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駿逸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10月16日2時許,在址設新北市三重區之住所(地
址詳卷)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
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18日,經警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
發之拘票,在上開住處為警查獲,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
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另涉犯詐欺等案件
,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75號審理中,難
認其符合進行戒癮治療之要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觀察、勒戒,
係導入療程觀念,對被告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
旨在戒除被告施用毒品之身癮及心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
的,性質上仍屬監禁式處遇,亦屬施用毒品案件處遇原則性
之強制規定。是除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認依同條例第24條
第1項為附條件(如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屬適當,改
採社區式處遇而排除觀察、勒戒外,即應按上開規定令被告
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此外,被告是否應改採社區式之戒
癮治療,而暫先不施以監禁式之觀察、勒戒處遇,委屬檢察
官之職權,故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為有
限之低密度審查,除檢察官之判斷確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
錯誤,或裁量權之行使有濫用或怠惰等重大明顯瑕疵之情事
外,尚不得指為違法。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10月16日1時至2時間,在址設新北市三重區之住
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
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同年月17日10時20分許,經警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另案核發之拘票,在上開住處為警查獲,復於同年月18日
9時5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
不諱(見毒偵209號卷第6、33至35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北投分局113年10月17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33025514
號解送人犯報告書(見毒偵209號卷第41至43頁)、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0月15日拘票(見毒偵209號卷第
44頁)、報告書(見毒偵209號卷第45頁)、警員職務報告
(見毒偵209號卷第4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見毒偵209號卷第47至48頁)、自願受搜索同
意書(見毒偵209號卷第49頁)、勘察採證同意書(見毒偵2
09號卷第51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見毒偵209號卷第11
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31日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06號】(見
毒偵209號卷第23頁)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
照表(見毒偵209號卷第2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與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被告前未曾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法院裁定
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
卷第7至8頁)在卷可考,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又被告
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羈押在法務部○○○○○○○○,於114年2月
17日因羈押期間屆滿出所,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偵字第3265號、113年度偵字第23318號起訴,現
仍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等節,有上開法院前案紀
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曾受羈押強
制處分而犯罪嫌疑重大,存在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科刑判
決之相當可能性,故被告確有發生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
1項第2款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之高度概然性,客觀上有不
宜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是檢察官判斷被告已不
適合社區式之戒癮治療處遇,逕聲請本院令被告入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尚稱適法、妥適,自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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