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財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5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財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
度易字第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
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103年8月31日14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號前,見被害人謝允淳所有之腳踏車無人看管之際,利
用不詳器具,將置於該腳踏車前之置物包割開,著手竊取該
置物包內之物品,後因該置物包內無放置財物而不遂。嗣經
被害人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由員警調閱案發現場監視器畫
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
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有上開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於104年6月12日繫屬本院,然被告業於114年5月
4日死亡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6月12日新北檢
榮雲104偵7533字第324041號函及本院收狀戳日期、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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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