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嘉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
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嘉宏於民國112年5月22日9時13分前
之不詳時間,加入羅世君、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土伯」、
「陳雨婷」、「OAK操盤官方客服」、「小白」等人所組成
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為目的所組成、具有持續
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由廖嘉宏委請羅世君提供
收款帳戶,羅世君便提供不知情之溫婷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號碼予廖嘉宏,
廖嘉宏再將郵局帳戶號碼提供予「小白」,並由羅世君擔任
收取詐欺款項之車手,廖嘉宏則擔任收水之角色,且約定羅
世君之報酬為提領款項之3%,羅世君提領詐欺款項後,再轉
交與廖嘉宏。廖嘉宏加入該詐欺集團後,旋即與該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而洗錢之犯
意聯絡,由「陳雨婷」、「OAK操盤官方客服」於112年4月6
日21時許,與劉英惠取得聯繫,並向劉英惠佯稱:可投資股
票獲利云云,致劉英惠陷於錯誤,劉英惠因而於112年5月22
日9時13分,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至郵局帳戶,羅
世君便於112年5月22日11時33分,自郵局帳戶提領包含劉英
惠所匯入之詐欺款項60,000元,並轉交與廖嘉宏,廖嘉宏再
將款項轉交與「小白」;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
等罪嫌。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詐欺等罪嫌,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並於114年3月17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14
年4月16日死亡一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份(見本院卷第53頁、第55頁)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
亡,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