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4年度,38號
PCDM,114,審簡附民,38,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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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陳信維
被 告 朱奕嘉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586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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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