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719號
PCDM,114,審簡,719,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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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456
號),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受理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66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晋揚犯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拾得他人之物品應
予歸還原主,竟因自己之車牌遭查扣而恣意侵占使用,顯然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車牌業已歸還,暨其高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服役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侵占犯行之 犯罪所得機車車牌,業已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附卷為證(見偵卷第3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陳怡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8456號  被   告 莊晋揚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晋揚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 本案機車)車牌遭吊扣,於民國113年5月某時許,在址設新 北市○○區○○○路000號之東騏車行地上,拾獲陳珮慈所有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1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之犯意,將上開車牌懸掛在本案機 車而侵占入己。嗣莊晋揚於113年10月29日19時45分許,騎 乘本案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號前,因噪音過大為警 盤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珮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莊晋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伊於上開時地,拾獲告訴人陳珮慈上開車牌,即懸掛在本案機車並騎乘上路,嗣於113年10月29日為警查獲之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陳珮慈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陳珮慈弟弟於112年3月將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送至上開車行修理,並於113年3月至上開車行牽車,發現上開機車之車牌遺失。嗣經警查獲被告,始領回上開車牌之事實, ㈢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 證明本案機車懸掛之告訴人所有NAX-9128號車牌1面遭查扣,並發還與告訴人之事實。 ㈣ 查獲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被告在本案機車懸掛NAX-9128號車牌後騎乘上路之事實。 ㈤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 證明本案機車牌照於111年2月21日收繳,又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牌於112年4月5日受有車牌失竊登記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嫌。被告拾得之上開車牌1面,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恆嘉                     陳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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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