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548號
PCDM,114,審簡,548,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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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
第3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
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580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盈誠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AWY-
7696」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補充「被告於本院11
4年4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之自白(見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5
80號卷附當日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加重
其刑與否的事項所為關於檢察官對累犯應否就加重事項為舉
證相應議題的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
其所有之自小客車車牌業已遭吊扣,竟將偽造之車牌懸掛於
其自用小客車上,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
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偽造之自用小客車牌照 號碼「AWY-7696」號車牌2面(見113偵44861卷第15頁扣押 物品目錄表、本院卷附114年刑保管字第366號扣押物品清單 ),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35號
  被   告 陳盈誠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路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街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盈誠因其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本案車牌)自 用小客車之車牌,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遭吊扣,竟基於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3年1月29日某時許起至113年6 月22日19時39分止之期間,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偽 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後,將該偽造車牌2面懸掛 在前開車輛後上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 於車籍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於113年6 月22日19時39分許,其將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車輛停放在新 北市○○區○○街000號旁,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 分隊員警告發違規而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而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盈誠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遭吊扣之事實,惟辯稱:伊的潘姓友人幫忙找了號碼一樣的車牌,並懸掛到前揭車輛上,潘姓友人使用完前揭車輛後,有將該車還給伊,伊並沒有駕照、也沒有使用過懸掛偽造本案車牌的前揭車輛,本案案發時伊跟友人陳鈺潔一前往去上址,當時是陳鈺潔駕駛前揭車輛搭載伊,前揭車輛為警查獲時,伊和陳鈺傑都不在現場,陳鈺潔不知道本案車牌係偽造的,伊則是被警察抓才知道本案車牌是偽造的等語。 2 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查詢頁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所使用之本案車牌,於112年10月26日因酒駕遭吊扣之事實。 3 本案車牌於113年1月29日、同年3月24日車行軌跡圖 證明上開車輛於113年1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2日19時39分止之期間懸掛偽造之本案車牌2面之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中和場登記領結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暨扣案物照片 證明上開車輛於前開時、地,為警查獲時,係懸掛偽造之本案車牌2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AWY-7696」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係供 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張晏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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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