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441號
PCDM,114,審易,441,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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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開元



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0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開元於民國113年8月24日23時30分許
,未經告訴人陳漢隆同意,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無故侵
入告訴人位於新北市板橋區龍泉街住處(地址詳卷)。因認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住宅
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
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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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