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怡均
被 告 馬○明 (已歿,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字
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詳如附件(略)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因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同法第185條之
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
逸等罪嫌等情。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
有明文。又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管轄法院後,被告始行
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法院固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但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繫屬於管轄法院時
,被告即已死亡之情形,因訴訟主體於訴訟繫屬前業已失其
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應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公訴不受理之
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114年5月2日繫屬於本院一節,有起
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2日新北檢永慈114----
字第1149041694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惟被
告於案件繫屬於本院前之114年4月27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
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
開說明,本案檢察官起訴即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