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472號
PCDM,114,審交易,472,202505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庭瑄


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
蘇亦民律師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72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
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