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296號
PCDM,114,審交易,296,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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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展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
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因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認
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過
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38號
  被   告 陳展文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展文於民國113年7月27日13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1段往桃園方
向直行,行經文化三路1段與忠孝一路路口欲右轉忠孝一路
時,本應注意右轉彎行駛時,應距交岔路30公尺前顯示方向
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駛至路口再行右轉,以避免危險
或交通事故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市區柏油道路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有李承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普重機車沿同方向行經陳展文駕駛之上開車輛右後方,見狀閃
避不及,致李承安人車倒地,並受有左手部擦挫傷、雙側足
部擦挫傷、右上臂挫傷等傷害。而陳展文於上開交通事故發
生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犯行前
,即向接獲報案前來現場處理之員警承認肇事,而自首並接
受裁判。
二、案經李承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展文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李承安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13年9月20日診字第0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北市政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8張、現場照片18張 證明本件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情形。 5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 證明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犯行前,即向接獲報案前來現場處理之員警承認肇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林妤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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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