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75號
PCDM,114,單聲沒,75,202505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誌穎


張耀天


周駿龍


楊振平



陳素蘭


葉桂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525號、111
年度偵續字第3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7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侵害「HERMES」商標權之包包15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盧誌穎、張耀天周駿龍楊振平陳素蘭葉桂榛
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
分署駁回再議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HERMES包包15件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
文。商標法第98條係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故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應屬專科沒收之物。
 ㈡被告張耀天周駿龍楊振平陳素蘭葉桂榛違反商標法
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52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
長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09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被告盧誌
穎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
第33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
分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48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乙
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可證。
 ㈢扣案包包15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人即法商埃爾梅斯
際公司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有商品訂單照
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可證(新北地檢署111年
度偵字第4525號卷第61至67、92至95頁),核屬專科沒收之
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合於前述規定,為有理
由,應為准許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