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34號
PCDM,114,單禁沒,434,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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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強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5172、536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伍肆陸捌公克,驗餘淨重
:零點伍肆伍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3年度
毒偵字第5172、5363號被告何強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物
品,經鑑驗結果屬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因此等毒
品(屬於違禁物)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而難以單獨析離,爰
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03
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
13年3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接續他案執行,並經新北檢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172、5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於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
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468公克,驗餘淨重
:0.5456公克),經鑑驗後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C49
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證,而本案直接包裝甲基安非他
命之包裝袋,與所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
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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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