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桂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桂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撤
緩毒偵字第19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
可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19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41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
至含上開毒品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微潮結晶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3120公克,驗餘淨重0.311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01號卷第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