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13號
PCDM,114,單禁沒,413,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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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宇澤(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宇澤(已歿)涉嫌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字第49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
原應於民國115年7月2日期滿,嗣被告已於114年4月7日死亡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物品名稱、鑑定機構及鑑定書、偵查案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宇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936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應於115年7月2日期滿,嗣
被告已於114年4月7日死亡,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被告戶籍資
料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如附
表所示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機構之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機構及鑑定書 偵查案號 0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3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4936號 0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亦難以析離) 同上 同上 0 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1塑膠盒(驗餘淨重合計2.053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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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