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06號
PCDM,114,單禁沒,406,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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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永泰(原名謝忠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95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被
謝永泰(原名謝忠達)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52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驗結果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均屬於違禁物),此有
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且因此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
裝袋,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
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
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5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111年3月29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與福隆路口
,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及扣案
物照片等存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均屬違禁
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
品之外包裝袋共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
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被告為警查獲
後,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扣案之物品,
業經檢察官發還移送機關依法裁處,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扣
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紙在卷可考,亦非聲請範圍,本
院爰不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備註 1 莓紅色粉末1包(淨重1.7666公克,驗餘淨重0.842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檢體編號:C0000000-0 2 鵝黃色粉末1包(淨重0.7726公克,驗餘淨重0.111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檢體編號:C0000000-0 3 殘渣袋1個(毛重0.451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檢體編號:C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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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