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95號
PCDM,114,單禁沒,395,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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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治緯

生前籍設新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弄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31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治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31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海洛因,有如附表鑑定報告及卷頁欄
所示鑑驗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
告沒收,然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
人為不起訴處分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
,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吳治緯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業於113年6月
2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3年度毒偵字第5
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
6月3日石甲字第2139號相驗屍體證明書、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等件在卷可憑。被告於該案中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扣案物欄所
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如
附表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而殘渣袋上所
殘留之毒品殘渣屬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
同毒品,核屬違禁物,自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前
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含雜質之殘渣袋 1個 ⑴毛重:0.2094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 ⑵淨重:0.0098公克 ⑶取樣量:0.0030公克 ⑷驗餘量:0.0068公克 ⑸檢出成分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A68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5313號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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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