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73號
PCDM,114,單禁沒,273,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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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文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陸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壹肆公克,
含包裝袋拾陸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柳文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粉塊狀檢品16包,經檢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係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
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
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扣案之粉塊狀檢品16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均確檢出海洛因
成分,驗前淨重合計1.21克,驗餘淨重合計1.14公克之事實
,有該局民國112年3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4920號鑑定
書1份在卷可稽(偵字7640卷第38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
第一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於113年12月26日死亡,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偵字第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此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
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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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