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6號
PCDM,114,原附民,6,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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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藍家保

被 告 呂竹斌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勝文
上列被告呂竹斌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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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