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16號
PCDM,114,原訴,16,2025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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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具 保 人 周柏劭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4年
度偵字第5283號、第5572號、第10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柏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麒艮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月3日命被告以新臺幣(
下同)4萬元保證金具保,具保人周柏劭於當日繳納保證金4
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新北地檢署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
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然被告經本
院於準備程序傳喚應到庭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復依
法拘提無著,且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
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3紙、拘票暨報告書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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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可憑。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
或遭受羈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紙在卷可佐,足見被
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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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