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4年度,68號
PCDM,114,原簡,68,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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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凱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緝字第1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凱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車資之不法利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
第1行所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等語,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劉凱琳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不思循正途賺取
所需,明知自身並無支付車資之能力,竟搭乘計程車接受服
務而拒不付款,危害社會交易秩序及安全,並造成告訴人黃
昭銘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詐欺之金額,暨其於警詢中自陳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4年度偵緝字第1718
號偵查卷第9頁),以及其犯後雖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
人和解或賠償其損失,且前有詐欺得利之前案紀錄(見卷附
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件犯行詐得相當 於新臺幣1,500元車資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為其本案犯罪不 法所得,此部分既未扣案,被告亦未歸還予告訴人,當應依 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雪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718號  被   告 劉凱琳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0號3             樓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             00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凱琳明知無力給付車資而無履行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3日10時 許,在新北市新莊區福壽街附近,聯絡黃昭銘駕車搭載其前 往桃園市○○區○○○街00號,致黃昭銘誤以為其有給付車資之 意而陷於錯誤,依約搭載劉凱琳抵達上址後,劉凱琳假意尋 找朋友而請黃昭銘在原地等候,詎劉凱琳離開現場後未再返 回,因而詐得無庸給付車資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利益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二、案經黃昭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 昭銘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 詐得無庸給付車資1,500元之利益,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王雪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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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