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77號
PCDM,114,交附民,77,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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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李依璇

被 告 丁嗣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丁嗣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惟該案因原告李依璇撤回告訴,而由本院以114年
度交易字第94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且原告於起訴時
,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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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