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李依璇
被 告 丁嗣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丁嗣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惟該案因原告李依璇撤回告訴,而由本院以114年
度交易字第94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且原告於起訴時
,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