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王淑蘭
被 告 邱昌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6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昌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
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