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68號
原 告 陳介聰
被 告 呂宗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6)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