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0號
原 告 陳本賢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被 告 羅嘉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5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