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66號
PCDM,113,附民,2166,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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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66號
原 告 邱貞子


被 告 莊馨奇(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馨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
,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莊
馨奇死亡,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
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
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昱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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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